法院短信送达的效力是存在的。

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,短信通知可以作为送达方式之一,但仅限于法院已经取得受送达人关于同意短信送达的确认,这意味着法院在采取短信送达之前,必须确保受送达人已经同意通过短信接收法律文书,否则不能通过短信进行送达,在受送达人同意的前提下,法院通过短信方式送达法律文书是完全合法的,且该文书与纸质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受送达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接收并回复相应的短信,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,如果受送达人认为短信通知对其权益产生影响或存在疑虑,可以积极向法院反馈情况并要求法院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送达,法院也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结合进行文书送达,以确保法律程序的顺利进行。
法院短信送达的效力是存在的,前提是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。






